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而并非只继承财产权;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为避免股权继承争议,最好的方法是在公司章程里予以明确约定,规定申请人能否成为继承人等。
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资格。而继承股东资格收到限制的情形,是只有在公司章程有针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约定时,继承人的股东继承资格才会受到影响。法律之所以在针对股东权利的继承增加特别约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资合性以外还包括人合性。
另外,在公司人员方面科学的股权架构一定是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人掌握大部分股权的。无疑,这四类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一定要照顾到这些人的利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规定如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排除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的除外。
首先公司股份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其次公司股份作为遗产要进行分配的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分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由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们协商约定分配方案,或者是继承人之间自行约定分配或分割。
有限公司股权一般是由股东协商进行分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