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共有人对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共有人对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2、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法律规定的,当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优先购买权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