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票据的信用。如果出票人开出本票,则本票出票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保证支付本票。
是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等。
虽然出票人破产,将导致银行承担无法向其收取足额票款的风险,但票据流通适用的是无因性原则,只要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便是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承兑银行都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等。
可以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银行通过贴现取得票据,如其目的是为了出票人发放贷款,且明知该票据的签发、转让均无真实交易关系,则可认定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银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票能够出质,以本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出票人资格:(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