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安
律师事务所邵再旭律师,执业15年,活跃于法律实务一线。他熟悉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流程,重视从证据结构等三层面把控案件,办案务实严谨。在宋某意外身故保险索赔案中,他一审精准指出保险
公司证据问题,二审补充法律依据支撑观点。最终胜诉,为家属争取到赔偿。此案为行业提供参考,展现了他的专业与公正。
意外身故保险索赔遇阻,律师多轮交锋助力当事人获50万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保险为人们提供了一份保障,可当意外发生,索赔之路却可能充满波折。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的邵再旭律师,执业15年,长期奋战在一线法律实务中,熟悉案件从立案到庭审裁判的完整流程,注重从证据结构、程序合法性和裁判逻辑三个层面把控案件走向,务实严谨的办案风格让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下面就来看看他代理的一起意外身故保险索赔案。
意外身故,保险索赔遇阻
2024年3月,黑龙江省某县55岁村民宋某(化名)通过网络链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额50万元,受益人法定。然而,同年6月5日,宋某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与对向丰田轿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越线、
超速,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虽血液乙醇含量55.30mg/100ml,但无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无责任。可保险公司却以“酒后驾车”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宋某的配偶张某(化名)、长子宋1(化名)、次子宋2(化名)无奈之下委托邵再旭律师提起诉讼。
一审交锋,律师精准出击
2024年7月,三受益人向某县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一审提交4分59秒投保录屏,主张已用弹窗、加粗字体就“酒后驾车免责”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邵再旭律师团队当庭指出录屏无法证明系宋某本人操作,12页条款强制停留仅10秒,不能构成“实质性阅读”,而且交警认定宋某无事故责任,酒后驾驶并非近因。一审法院采信了邵律师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二审博弈,法律依据支撑胜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近因原则错误、已尽提示义务”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邵再旭律师补充提交《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第10-13条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立法资料,论证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提示义务不能仅靠弹窗勾选,10秒强制停留无法达到“充分、强制、实质性阅读”标准,交警事故认定书具有既判力,保险公司无反证即应承担后果。合议庭当庭播放投保录屏后,采纳了邵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完成提示义务,酒后驾驶与
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终审判决,权益终获保障
2025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10日内向张某、宋1、宋2支付5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一、二审全部
诉讼费用11,200元。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这起案件的胜诉,对
保险行业、司法实践、消费者和律师代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网络投保提示义务”审查标准,细化了“酒后驾驶但不负事故责任”情形下的近因认定,确立了“代操作+已交费=合同生效”规则,也为律师代理类案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胜诉模板。邵再旭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或许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