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
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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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
- (二)口述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二)时事新闻;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报告编号:NO.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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