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云律师遇到过这样的运输
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7月,一家物流科技
公司中标某物流集团
上海、
苏州两地运输项目,签合同约定不得转包,但该公司转手就转包给了第三方。同年11月,第三方资金链断裂、负责人跑路,苏州项目司机围堵
讨薪,上海项目也面临停工威胁。物流集团要求物流科技公司解决,对方拒绝,物流集团只好代付上海项目司机运费101.94万元,还停止派单。物流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物流集团支付剩余运费116.59万元及利息,还称代付不能从运费中抵扣。
申云律师接手时掌握的信息有:当事人物流集团提供了《运输服务合同》、代付运费的凭证;可以调取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当时情况危急的材料;法律上有关于合同履行、债务抵扣等相关依据,不过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付款的必要性认定上存在难点。
申云律师基于这些信息,迅速做出判断并行动。面对法官对“损害未实际发生”的质疑,他深入阐释物流行业“双十一”期间运力不可替代的特性,用证据证明苏州的情况就是上海的预警,把法官的注意力从形式主义拉回到真实的商业危机中。他构建“四位一体”的商业合理性抗辩体系,从行业逻辑、合同解释、证据还原、对方过错四个维度进行论证。当合议庭追问“为何不按合同付款给物流科技公司”时,申云律师回应,物流科技公司已明确拒绝支付,付款给它钱也到不了司机手中,直接付给司机是解决问题的理性选择。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这个抗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让法官全面了解了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和商业逻辑。最终一审、二审
法院均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物流集团代付行为合法有效。
申云律师还处理过一起保理公司追偿案件。2020年7月,上海某商业保理公司与
陕西某物流公司签了《保理融资业务合同》,物流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签了《保证担保函》。后来物流公司违约,欠款18万余元,保理公司起诉要求还款,法定代表人却称自己是“挂名”,电子签名非本人操作,不应担责。
接手这个案子,申云律师掌握的信息有:当事人保理公司提供了《保理融资业务合同》《保证担保函》等合同文件;可以通过庭审查明法定代表人将银行卡、手机号、验证码交给家人使用等情况;法律上有《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有效性的规定。
申云律师预判被告会以“非本人操作”抗辩,确立了“不纠缠于谁点鼠标,而聚焦于谁创风险”的方向。他构建“控制权主动让渡—风险领域开启—禁反言行为模式”的三阶递进证据链。首先指出被告交付验证码构成概括性授权;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被告证明自己采取了制止风险的措施;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指出被告构成“禁反言”行为。最终一审法院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法定代表人担责,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申云律师是
北京盈科(上海)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为各类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在私募基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经验丰富,还曾获多个奖项和荣誉。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难题,不妨找他试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