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以下几点区别: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而非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订立的合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格式合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1、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借款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别,合同中的条款相对规范、具体,例如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等内容;2、借据较为简易,相对没有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具体。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1、借款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别,合同中的条款相对规范、具体,例如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等内容;2、借据较为简易,相对没有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具体。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5、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主体不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三、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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