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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五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2018.10.31 婚姻家庭 122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婚前购买的房产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会对其很不利,该房屋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是一方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则按份额分配。如果明确约定双方结婚了才能共同共有,那么,只有在结婚后,共同共有才能生效。 (5)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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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韩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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