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发现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无论行为人是否被采取强势措施均有可能被认定自首。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自首,一类是在犯罪行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主动供述犯罪情节的是自首。另一类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已采取强制措施后能进行治安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等。
如果是轻伤二级以上,则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依法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在二级以下,则可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之后,之前的强制措施是会“自动解除”。但强制措施一般是撤销或者变更,不用“自动解除”这一说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城管不是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1、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可诉性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该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3、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有关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强制传唤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只有五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并没有包括强制传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人大代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