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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03.27 劳动纠纷 2051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种情况,可以分为四种性质:
1、(一)项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二)至(七)项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八)至(十)项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4、(十一)至(十四)项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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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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