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有:一、门诊及住院病历。二、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三、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四、手术中的切除组织。五、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六、死者尸体等等。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有门诊及住院病历、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死者尸体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医疗事故诉讼证据有以下这些:1、门诊及住院病历;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客观、真实的病历。病历是患者维权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法院判决大多依据公正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这个意见就是遵循病历做出的。尸检报告;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医疗评估报告。
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
定罪依据主要有主观因素与客观结果两个方面。 1、主观要件是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2、从结果看,因为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
根据刑法,医疗事故罪的定罪依据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其二,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 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 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 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医疗事故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