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医疗事故诉讼流程: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裁定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裁定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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