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有监护权不一定可以抚养孩子,这是要分情况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一样的,只有有孩子的抚养权才可以对孩子进行抚养,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也对有孩子具有监护权,监护权不应夫妻双方离婚而消失。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要从孩子的需求和父母的各方面条件出发,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等考虑。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不需要争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双方依然都享有监护权。
1、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2、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事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在这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时不存在的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由法院做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