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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由谁举证

2019.02.25 劳动纠纷 1245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分别确定:

1、用人单位需要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是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经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标准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佣金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劳动者对货款已收回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举出一定初步证据(即便该证据存在一些瑕疵),用人单位需要举出反证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
报告编号:NO.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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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

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袁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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