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但一般需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单位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等,可以不用提前告知随时解除。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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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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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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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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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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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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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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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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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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