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1、首先可以选择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2、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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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律师
河北冀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助力“泰国”当事人10日诉讼离婚,最终脱离“爱情坟墓”--尽心尽力获好评。”等1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赵彪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主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仲裁案件。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在非诉领域,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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