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就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应当承担其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协议或起诉要求赔偿。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话,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具体条件如下: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应对抚养过自己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1、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2、养父母实际抚养过养子女; 3、养父母具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诉讼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子女对养父母不是抚养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父母可以改变收养子女的姓名。 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 2、送养人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养子女的原来姓名; 3、收养的成立使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相同。
父母子女抚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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