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判决处理办法是: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与后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办理登记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该情形下,两个
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开发商对前一个购房者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前一个购房者不能强制履行
购房合同。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
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2、在
一房二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开发商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此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
合同无效的,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法院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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