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减轻、但不会免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
减轻量刑情节是可以累计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有谅解自首情节时可以减轻量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六十七、六十八条等规定,具备未成年从犯、胁从犯、或者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处罚。
1、职务犯罪量刑情节从轻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量刑情节从轻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涉案人员能够自首、积极退赔退赃,主动降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或有立功等情形,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罪犯减刑(假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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