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 >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2022.11.01 合同纠纷 36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报告编号:NO.202211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的程序与通过传统方式来签订合同的程序一致,需要双方分别进行要约和承诺:即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载有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电子邮件,此行为可视为要约;另一方对该权利义务表示接受的回复邮件视为承诺,在双方没有就合同成立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确认邮件到达要约方的邮件系统时合同成立。此外,合同的生效还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订立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法定要件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其合法有效。

    陈婧婧律师 2024.06.27 132人看过
  • 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1、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确认的合同是有效的,其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王鹤然律师 2022.09.05 635人看过
  • 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效力如何

    1、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确认的合同是有效的,其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王鹤然律师 2022.09.05 632人看过
  • 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形式是哪些

    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形式被视为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并且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陈婧婧律师 2024.01.04 129人看过
  • 电子邮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邮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且该合同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生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方刚律师 2020.10.20 3020人看过
  •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吗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聂俊律师 2022.11.03 320人看过
  • 合同订立的时候电子邮件算是书面的形式吗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电子邮件属于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聂俊律师 2019.08.19 6610人看过
  • 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有效吗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视为其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袁超律师 2019.07.11 3626人看过
  • 电子邮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电子邮件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020.10.09 1505人看过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