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生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背俗。满足条件的合同受保护,违约可追责,要保存邮件证据。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如今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电子邮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谁没有几个电子邮件呢?很多时候,重要的文件、信件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来传递的。那么,通过电子邮件可以订立合同吗?这个问题可能会把人难倒,没关系,华律网小编今天就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来供您参考。

通过电子邮件能订立合同吗?电子邮件是现代人办公和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为适应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特别规定,通过收发电子邮件是可以订立合同的。但是电子邮件很容易被人删除或修改。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面将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属书面合同。法律规定,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邮件订合同有要约和承诺,内容可保存查询,受法律保护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