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而如何在这类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今天,就通过
宁夏观德
律师事务所李月华律师代理的一起电力设备
买卖合同纠纷案,来为大家揭示其中的法律要点。
2022年7月,某电力设备
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订做合同,约定电力公司购买箱变、变压器等设备,总价款53.4万元,余款发货前付清,还明确了质量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电力设备公司依约交货,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之后,电力设备公司员工多次微信催款,电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扎某甲承诺付款却未履行。电力设备公司无奈诉至
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同时让电力公司唯一
股东扎某甲承担
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支持了电力设备公司的全部诉请。然而,电力公司与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他们提出案涉合同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验收期限约定冲突;部分设备因当地无负荷接入未通电检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货款11.5万元;一审支持的违约金过高。电力设备公司则答辩称,合同系双方协商签订,不存在格式条款情形;上诉人近两年未提出质量异议,是恶意拖延付款;违约金标准已主动调低,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案涉设备订做合同中的条款能否认定为格式条款;二是案涉
合同违约金的确定及质量异议是否成立。
从证据认定来看,电力设备公司提供了合同签订、交货、催款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而电力公司虽称合同是格式条款,却未能举证证明条款符合“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不能协商”的格式条款特征。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法院对电力公司格式条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主体/法律关系,本案中电力设备公司与电力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扎某甲作为电力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方面,对于质量异议,合同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限,电力公司长达两年多未通电验收,怠于履行检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电力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检验,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且已超质保期。对于违约金,电力公司主张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力公司需支付货款53.4万元及违约金17.7万余元,扎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李月华律师提醒普通老百姓,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留存,比如合同文本、交货凭证、沟通记录等。合同/文书要规范,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模糊不清。设计诉讼请求时,要合理合法,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于特殊主体交易,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意其股东责任风险。在诉讼程序中,要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李月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大家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