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在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一般程序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经历三个阶段:
1.调查取证阶段
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个阶段。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的规则,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进行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在这一阶段行政机关需要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如果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经过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一阶段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此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如果行政机关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然,如果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在告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记录这种告知过程,并请当事人签名。
2.作出决定阶段
经过调查取证阶段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其中,如果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和内容也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才能生效。
3.送达决定书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
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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