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密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如果只约定劳动者一方的义务和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该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与法定情形一致的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保密协议的条款符合前述规定则无效。
1、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2、“霸王合同”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实质上霸王条款就是一些格式条款,且这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1、签了霸王条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条款或确认条款无效。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对于共有部位,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2、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层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归卖方所有。
含有霸王条款之类型的合同具有失效性的法律效应。霸王合同常常会对某一方当事者所享有的权益构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然而在法律的视角之下观察,这类合同条款通常都将被判定为无效。霸王合同显现出以下五个典型特性:一是减免责任,试图逃避经营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二是违背法定规定,肆意扩大经营者原本应该遵守的权限范围;三是排他性或剥夺性的方式,取消或者削减消费者原本应有的权利;四是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缘由地加大了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负担;五是运用含糊不清的条款来垄断最后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