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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有什么权利

2021.09.24 债权债务 2031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是指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等导致的。根据规定,当质物可能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受损害,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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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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