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但是只有一般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时候,担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并非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行使。保证人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只有一般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等,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是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享有追偿权。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并非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行使。保证人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只有一般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