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认为,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主体资格要件有三项: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一、中央机关、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部委行署等;二、地方政府、机构;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有法律上可保护的权益.。
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