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并非必经行政复议。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行政诉讼是不必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认为的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行起诉。
行政诉讼是不必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认为的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行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部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即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之后不服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还有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行为的争议的两种手段,也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两种救济方式。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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