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院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实践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没有错误,而如果少列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会发还重审,所以你提的问题还很少遇到.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会允许其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有第三人的话,就可以直接在
起诉状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会依职权去掉的.
如果出现你所说的情况,我感觉原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请,法院如果不允许,应当下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当可以复议.但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极为少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