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相对人是原告,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哪些特征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抗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好材料,通过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辩;或者当收到法院通知,再去参加到诉讼中来。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抗辩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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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
追加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方式:被追加人可以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追加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