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如何处理
2018.12.05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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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
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
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
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六)重复起诉的;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当事人告错了,但是其拒绝更改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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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孙政律师
2018.12.13
338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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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孙政律师
2018.12.04
420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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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孙政律师
2018.12.05
161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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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孙政律师
2019.01.28
181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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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一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孙政律师
2019.03.26
384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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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孙政律师
2023.08.02
1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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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孙政律师
2022.11.10
39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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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孙政律师
2018.12.03
347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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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孙政律师
2023.08.13
133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