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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

2018.12.18 行政诉讼 1419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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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报告编号:NO.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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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政律师 2018.12.13 338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怎么处理的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孙政律师 2023.04.26 31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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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孙政律师 2023.02.25 422人看过
  • 行政诉讼怎么确定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孙政律师 2018.12.04 335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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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政律师 2018.12.19 48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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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政律师 2019.01.11 7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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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孙政律师 2018.11.25 1418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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