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制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有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如果要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必须满足撤销的条件,如果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并不具备,那么该行为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如果行政行为不适当也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行政处罚书几日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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