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场庭审或谈判如同没有硝烟的战争。张振华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的交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校园
侵权案:精准回击,厘清责任
在学生课间被铁门碰伤引发的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各执一词,争执激烈。被告顾XX及其
监护人辩称事故发生当日及次日刘XX均称身体无异常,时隔5天才住院,伤情与铁门撞击无关联,且存在过度检查、恶意讹诈情形,同时认为学校管理疏漏、刘XX自身站位不当,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保险
公司则主张刘XX无法证明住院伤情与涉案碰撞存在因果关系,且心理咨询费、补课费等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被告方的诸多抗辩理由,张振华律师迅速出击。他首先梳理事故时间线、诊疗记录、校园监控视频等全部证据材料,区分外伤伤情与原告原有基础性疾病,明确铁门撞击与刘XX腰部、腿部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过度检查、恶意讹诈”的抗辩理由,逐一核对诊疗单据、医院诊断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结合《
民法典》中关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教育机构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精准分析各方主体过错,明确各方责任分担比例。最终,
法院依法确认刘XX各项合理损失,并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比例及赔付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紧扣法理,明辨是非
在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三名原告以“
股权已转让、不应承担公司旧债”为由提起诉讼,诉求法院不予追加其三人为被执行人、撤销三人76.7万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张振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相关证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作为核心抗辩依据。他当庭答辩,指出久安公司已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追加未出资
股东的法定条件,三名原告作为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先后转让股权,
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配合法庭核对证据,确认关键事实,固定全案证据链条。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裁判要点作出判决,虽然未追加张XX、张XX为被执行人,但认定刘X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板材买卖案:据证力争,维护权益
板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告王XX主张自己仅是代卖板材,且板材存在质量问题;杨XX则辩称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自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均拒绝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张振华律师全面整理核心证据,包括
欠条、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材料等基础书证,以及催款录音、视频通话记录。庭审中,针对被告“代卖货物、板材质量不合格”的说法,指出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应采信;对于杨XX“非夫妻共同债务、无需担责”的抗辩,结合录音证据及相关事实,主张其事后承诺还款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追认,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同时,依法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定计算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杨XX共同偿还货款及相应利息。
在这些案件的庭审交锋中,张振华律师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着敏锐的判断力和灵活的应变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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