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果双方
离婚是因
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由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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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 (二)与他人同居;
- (三)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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