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做担保,签的往往是制式合同,条款密密麻麻,很少有人逐条读明白。可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就要被拿出来“顶上”。如果担保合同里藏着超出预期的免责条款或责任条款,担保人签得稀里糊涂,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李某出于情面,为朋友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签约时,对方只递给他一摞制式文件让他签字,没有逐条说明条款内容。后来朋友还不上钱,对方拿着担保合同,主张李某承担远超他预期的担保责任,连本带利、违约金、各种费用都要他背。李某这才发现,合同里有一条格式条款,把他的担保范围写得极宽,而他签字时根本没有注意到。
这类格式条款对担保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单方面扩大了担保责任的范围,把本不该由担保人承担的费用也压了上来;担保人签字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示和说明,直到出事才发现条款的“威力”;更关键的是,条款措辞笼统、范围宽泛,对方想怎么主张就怎么主张,担保人几乎没有反驳的空间。
一纸格式担保书,签得不明不白,就不该背上超范围的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
上市公司法务经理,审核修订过大量合同文本,在合同与担保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杨化锋律师接手后,没有让李某被合同文字吓住,而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入手搭建抗辩。他重点抓住“提示说明义务”这个核心:担保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对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签约时有没有向担保人作特别说明,直接决定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他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指出该条款责任范围过宽、显失公平,依法不应被采纳。
论证落地时,杨化锋律师围绕“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这一核心,结合签约过程、条款位置、措辞表述等事实逐项举证,向法庭说明该条款未经充分提示、内容显失公平。他还援引相关规定,主张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对非提供方有利的解释。
最终,
法院采纳了抗辩意见,未采纳该格式条款,李某的担保责任范围得以依法厘清,不再需要承担超范围的债务。那份让他寝食难安的担保合同,终于不再是他头上的紧箍咒。
审查担保条款时,杨化锋律师把那一份担保合同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他发现,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条款既没有显著标示,签约时对方也没有向李某作任何说明,责任范围却写得异常宽泛。他围绕这一点固定证据,把签约过程、条款位置、措辞表述一一记录下来,让“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有了硬支撑。他还提醒李某,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责任范围、期限、方式都可能被格式条款悄悄放大,只有把条款逐条看清,才能守住底线。李某看着律师梳理出的那页纸,才明白当初自己随手的签名,差一点让自己背上远超预期的债务。他感慨,这份较真,救了他一回。
替人担保之前,把格式条款逐条看明白,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把关。担保责任签得清楚,心里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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