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现役军人可以选择如下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一、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相关法律等规定。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的结婚证;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1、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介绍恋爱经过及准备结婚组建家庭;介绍双方基本情况;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结婚流程如下: 1、士兵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经逐级批准,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出调动函审查结婚申请;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 4、向军人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5、男女双方婚前检查; 6、向政治部批准并经政治部门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法律保护军婚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军婚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