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过失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持直接故意的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该罪是故意犯罪。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
不属于,是属于故意犯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
没有,寻衅滋事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果犯,其不存在未遂与否的说法。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引发一定的公共秩序混乱,且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后果,才会构成此罪。针对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情节严重,故不一旦构成犯罪就是犯罪既遂。
寻衅滋事罪存在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在寻衅滋事中主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的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