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陕西西安,有这样一位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陈丹。她是中共党员,陕西华格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八年处理各类家事纠纷超500起,秉持“情法交融、调解优先”的执业理念,在业界树立了良好口碑。下面,让我们聚焦她办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棘手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
魏某(化名)(男)与屈某(化名)(女)于2002年11月20日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其中,《自愿离婚协议书》约
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化名)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当时有3套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未写入《离婚协议书》。后来,因魏某(化名)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化名)以部分财产未分割为由,提起了涉诉金额1100余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办案策略:多维度证据支撑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陈丹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案策略。首先,依据魏某(化名)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的表述,陈丹律师认为,虽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对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
其次,考虑到这三套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有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合意。并且,经与魏某(化名)多次沟通得知,屈某(化名)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化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
对于屈某(化名)主张的1100万存款,陈丹律师也做了充分的准备。魏某(化名)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该款项来源是
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陈丹律师提供了
贷款合同、
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款人作为
证人出庭作证等作为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款项的合理来源。
案件结果:完胜维护男方权益
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在
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在离婚时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屈某(化名)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她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化名)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所以屈某(化名)称其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
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上述三套房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均尚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化名)的所有诉讼请求。此后,屈某(化名)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均以败诉告终。
陈丹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男方驳回了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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