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陈丹律师成功辩护离婚财产分割案,驳回对方全部诉求彰显专业实力
解析
在西安陈丹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是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8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处理各类家事纠纷超500起。陈丹律师秉持“情法交融、调解优先”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她办过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魏某(化名)(男)与屈某(化名)(女)于200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化名)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未将3套当时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后来,因魏某(化名)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化名)主张魏某(化名)隐匿婚内财产,要求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100万元存款。
陈丹律师的办案策略
1.深入分析协议内容:陈丹律师根据魏某(化名)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以及《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部分“房产如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具体房产编号如下”的表述,认为虽然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也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已全部的财产进行了处理。
2.考虑房屋产权情况:没写进离婚协议的是三套当时还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陈律师经多次与魏某(化名)沟通得知,屈某(化名)是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三套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化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同时,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
3.核实存款情况:对于屈某(化名)主张的1100万存款,魏某(化名)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该款项来源是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陈律师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在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在离婚时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另,屈某(化名)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屈某(化名)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化名)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故屈某(化名)称其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上述三套房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均尚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化名)的所有诉讼请求,后屈某(化名)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均败诉。
陈丹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扎实的证据收集和精彩的法庭辩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
报告编号:NO.202601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