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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陈丹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是中共党员,
陕西华格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拥有8年执业经验,累计处理各类家事纠纷超500起。多年来,她秉持“情法交融、调解优先”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婚姻家事方面的难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她办过的典型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女方屈某(化名)在与男方魏某(化名)
协议离婚后,以部分财产未分割为由,提起了涉诉金额达1100余万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魏某(化名)与屈某(化名)于2002年11月20日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
离婚协议书》和《
离婚协议书》。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
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化名)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当时有3套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未写入《离婚协议书》。后来,因魏某(化名)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化名)主张魏某(化名)隐匿婚内财产,要求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100万元存款。
律师办案策略
陈丹律师接受魏某(化名)委托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首先,根据魏某(化名)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以及《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如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具体房产编号如下……”的内容,陈律师认为,虽然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其次,没写进离婚协议的是三套当时还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并且,经多次与魏某(化名)沟通得知,屈某(化名)是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三套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化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对于屈某(化名)主张的1100万存款,魏某(化名)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该款项来源是
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陈律师提供了
贷款合同、
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款人作为
证人出庭作证等作为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在
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在离婚时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另,屈某(化名)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化名)名下,屈某(化名)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化名)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故屈某(化名)称其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
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上述三套房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均尚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化名)的所有诉讼请求,后屈某(化名)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均败诉。
陈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男方魏某(化名)驳回了女方屈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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