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冯海波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多类典型案例为你维权
解析
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医院延误手术该担责吗
2022年,小明(化名)在金华市被刘某某(化名)撞伤后送医,最终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台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存在过错。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但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此案提醒医疗机构要遵守诊疗规范,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前要谨慎。
二、仅工作10天受伤,算不算“员工”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时受伤。厂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但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且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驳回诉求。
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展开论述。他强调,劳动关系并非必须以“长期稳定”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仔细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明确提及“我们单位”“工资的事情”“你来我们单位这么点日子”等表述,足以证明厂方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采纳冯海波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签订合同、缴纳社保,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三、无接触≠无责任
2023年5月6日晚,原告晨某(化名)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时,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骑行,为避让被告车辆,原告倒地受伤。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其危险驾驶与原告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辩称未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驾驶造成干扰,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四、醉驾逃逸致人重伤,车主父亲缘何免责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饮酒后驾驶其父宫某胡(化名)名下车辆肇事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要求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冯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方面,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商业险,律师协助法庭审查发现其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提示车主审慎管理车辆,保险公司规范条款提示流程,受害人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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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波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涉嫌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等1个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简介
冯海波律师现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九年来深耕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对劳动法实务及争议解决机制有深刻理解。
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工程款超付追讨、装饰装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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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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