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拥有9年执业经验,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服务地区为
宁波,执业证号为1330220********97。冯海波律师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医院延误手术该担责吗?
案件描述
2022年的一个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然而,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庭审中,医院辩称其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海波律师则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体现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关键作用,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二:仅工作10天受伤,算不算“员工”?
祝某(化名)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
劳动关系。冯海波律师一审提交谈话录音未获支持,二审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最终法院改判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无接触≠无责任!
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陆某(化名)倒地受伤,冯海波律师围绕被告过错、因果关系等主张赔偿,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案例四:
醉驾逃逸致人重伤,车主父亲缘何免责?
冯海波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论证车主无过错不应担责,协助审查保险公司提示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免责,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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