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来,在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下面为大家分享他办过的典型案例,尤其是案例2中
劳动关系认定的精彩过程。
案例一: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
2022年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被刘某某(化名)撞伤,送医后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全责,但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医院存在过错,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赔偿974,834.73元。此案例提醒,多因一果案件要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案例二: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案件描述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
宁波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与祝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
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提及“医疗费报销”“工资结算”等内容,试图证明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重点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关键在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明确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
判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指出,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即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不因工作时间短而否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典型的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用工时间短、未签合同、未缴
社保就可否认劳动关系,实则法律认定重在实质履行。冯海波律师精准提取录音关键陈述,结合认定标准,扭转一审不利局面。也提醒劳动者保存工作证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案例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陆某(化名)摔倒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作为晨某(化名)代理律师,主张陆某(化名)行为有过错,与晨某(化名)损害有因果关系,晨某(化名)损失应获赔偿。被告抗辩未碰撞,事故系晨某(化名)自身原因所致。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化名)行为干扰晨某(化名)驾驶,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晨某(化名)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陆某(化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晨某(化名)296472.64元。
案例四:交通事故车主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
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商业险,经审查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责任。此案例提示车主审慎管理车辆,保险公司规范条款提示,受害人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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