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来,他深耕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担任着
宁波市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下面让我们聚焦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复杂案情: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
2022年的一个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然而,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却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方面,情况十分复杂。
艰难办案:多轮交锋维护权益
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其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海波则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判决结果:责任划分明确赔偿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不过,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案例点评:法律启示意义深远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体现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冯海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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