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来专注于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拥有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冯律师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件。
案件呈现: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的复杂纠纷
2022年的一个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然而,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却因院内感染,引发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延误情况,特别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因此医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历程:多方面出击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以及其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以及手术时机的把握上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在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其诊疗流程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严重,而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从而影响了治疗的时机。但冯律师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的考虑,这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来推卸其专业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明确各方责任比例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的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并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了《补偿协议书》,并且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的请求。
案例点评与法律启示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地展现了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法院是如何依据原因力的大小来划分责任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是在急重症的救治过程中,要把握好“黄金时间”。
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会对后续的诉讼权利产生影响,因此在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协议内容,避免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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