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来专注于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等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案例4。
案件突发:
醉驾逃逸致重伤
2019年10月,在
宁波海曙区,一场令人揪心的交通事故突然发生。宫某(化名)饮酒后驾驶着父亲宫某胡(化名)名下的车辆,先是连续发生碰撞,随后竟选择
肇事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他的车辆将骑电动车的邹某(化名)撞倒并拖行,邹某(化名)因此遭受右下肢大面积皮肤缺损、神经损伤等多处重伤。交警部门经过认定,判定宫某(化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化名)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以及两家保险
公司一同起诉至
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庭交锋:论证车主无责
冯海波律师代理被告宫某胡(化名)参与庭审。在法庭上,围绕“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冯律师展开了有力的论证。
车辆出借合法合规
冯律师指出,宫某胡(化名)将车辆交由具备驾驶资格的宫某(化名)使用,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车主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是合理且合法的,不能因为后续发生意外就否定这一合法行为。
事故超出预见范围
宫某(化名)酒后驾驶并逃逸的行为,超出了宫某胡(化名)作为车主的合理预见范围。一般来说,车主很难预料到借车人会做出如此严重违法的行为。宫某胡(化名)在出借车辆时,并没有理由预见到宫某(化名)会酒后驾车甚至肇事逃逸。
原告举证不足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宫某胡(化名)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然要求宫某胡(化名)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宫某胡(化名)存在过错,但原告在这方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此外,在保险公司方面,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条款拒赔商业险。冯律师协助法庭审查其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发现人保公司虽将免责条款加粗,但未能证明已将条款交付投保人或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意味着人保公司不能仅依据免责条款就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各方责任明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
案例启示:多方各有警示
本案对于车主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首先,车主无过错即无责。车辆出借后,驾驶人违法驾驶导致事故,车主如无法预见、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提示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不必过度担忧“
连带责任”。其次,保险提示义务必须落实。保险公司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必须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这提醒保险公司应规范条款提示流程。最后,对于受害人来说,应及时保全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海波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成功为宫某胡(化名)争取到了免责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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