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
2022年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被刘某某(化名)撞伤,送医27天后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全责,但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过错。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但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未支持向肇事司机个人索赔。此案提醒在多重
侵权案件中要及时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案件背景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到
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与祝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
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提及“医疗费报销”“工资结算”等内容,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关键在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表述足以证明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
判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正常骑行电动车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单手握把,为避让车辆失控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与原告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抗辩未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干扰原告驾驶,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此判决明确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方应担责,受害者也需尽安全注意义务。
四、交通事故车主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
醉驾肇事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冯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方面,发现人保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表明车主无过错无责,保险公司要落实提示义务,醉驾不免除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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