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浙江省
宁波市
海曙区丽园南路501号地质大厦6楼,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冯海波。他是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个人信息冯海波律师拥有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至今已有9年的执业年限。他不仅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宁波市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他专注于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典型案例展示
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遭遇交通事故后送医,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存在过错。庭审中,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手术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此案体现了多因一果情形下责任的划分,也提醒医疗机构要遵守诊疗规范,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案
2019年,祝某(化名)在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劳动关系。祝某(化名)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谈话录音,但一审法院以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诉求。二审中,冯律师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关键在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此案提醒劳动者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原告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被告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与原告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认为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296472.64元。此案明确了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担责,受害者也需尽安全注意义务。
醉驾逃逸交通事故案
2019年,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冯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同时协助法庭审查人保公司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对车主责任认定有典型意义,提示车主、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各负其责。
冯海波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前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01号地质大厦6楼的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与冯海波律师进行沟通,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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