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执业9年,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坚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
金华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送医后因院内感染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冯律师反驳称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未支持原告向肇事司机个人索赔。此案提醒大家,多重侵权案件应及时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要谨慎评估。
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案
这是冯海波律师办过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
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时受伤。厂方否认与祝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
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且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判决驳回诉求。
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展开论述。他强调,劳动关系并非必须以“长期稳定”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仔细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提及“医疗费报销”“工资结算”“我们单位”等内容,足以证明厂方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提醒劳动者要保存好工作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正常骑行电动车时,为避让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的被告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其
危险驾驶与原告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辩称未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驾驶造成干扰,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
四、
醉驾逃逸交通事故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冯律师代理被告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商业险,经审查其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此案提示车主审慎管理车辆,保险公司规范提示流程,受害人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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