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他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九年来,冯海波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复杂案情: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引责任纷争
2022年的一个清晨,在
金华市,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然而,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却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和
医疗损害两个方面,责任认定十分复杂。
艰难办案:多方面出击维护原告权益
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庭审中,医院辩称其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海波则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公正判决:明确各方责任比例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值得注意的是,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案例点评:多方面启示意义重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体现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冯海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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